安全管理工作约谈制度

作者: 时间:2015-05-13 点击数: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校园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早排查或消除安全隐患,吸取安全事故教训,强化主体责任,根据我院安全管理工作实情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安全管理工作约谈,是指学院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对排查和预见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者已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系(部、处)主要领导约见谈话,分析隐患存在的危害或事故发生原因、共同磋商整改或分析应吸取的教训,有针对地研究安全工作的预防措施或处理方法,以及对发生事故系(部、处)负责人进行面谈和告诫,做到引以为戒、防微杜渐,提高防范意识。

二、约谈对象

1.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发生安全事故的系(部、处)直接责任人;

2.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主要负责人;

3.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

约谈对象本人应按照约谈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三、下列情形由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持约谈:

1.一学期内发生两起或两起以上较大安全事故的;

2.发生重大或特大安全事故的;

3.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它情形。

四、约谈要听取系(部、处)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存在隐患消除情况,或者安全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抢险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

五、约谈原则上在隐患整改通知书或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组织进行。

六、约谈程序

1.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2.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

3.约谈后,被约谈人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七、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系(部、处)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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